请根据民法通则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1.标的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二、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3)其他形式
①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②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③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要办理登记。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2、默示形式:
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被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设立、变更或终止其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定义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的描述:“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此可以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三要素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2.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试述缺欠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样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我国的《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通说,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须标的确定或可能。二、特别生效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答案】:D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规定,A、B、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据此,显失公平的行为被撤销才是无效的,而不是自始至终无效。故D选项表述不正确...
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
例子:买东西时买家有买的权利、有付钱的义务。商家有收款的权利,同时也有发货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商品交易。如果买家发现商品不好,法律可以支持买家的要求,前提是买卖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商品交易的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就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即进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显失公平...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引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
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答案】:C ABD正确,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